近来,合江法院分别在神臂乡镇和甘雨镇巡回审判了两起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案子,当地大众活跃来到“家门口的审判庭”参加旁听。
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长江干流合江县神臂乡镇洞溪运用禁用东西即可视性锚鱼渔具不合法捕捉鱼类1.6公斤,经合江县农业乡村局评价,其行为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总价值为1452元。
合江县人民法院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一起交纳生态修正资金1452元,用于在首要违法河段或其他恰当天然水域采纳增殖放流的办法,进行生态修正。
蒲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合江县石龙镇小漕河运用禁用的办法即电鱼及渔网捕捉的办法,不合法捕捉了鱼类1.95千克。
两起案子的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峻的损坏,吴某某乐意承当生态修正职责,蒲某某也乐意自动修正受损的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在禁渔区或禁渔期运用禁用东西、禁用办法捕捉水产品的景象,不要求捕捉水产品的数量,即便未捕捉到水产品也相同或许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
期望广大大众增强法令认识和环保认识,恪守相关法令和法规,根绝不合法捕捉等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