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青衣江干流(雨城电站大坝至水津关电站)禁钓区范围内全年都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相关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在其他区域休闲垂钓还要遵守以下规定:每名垂钓者只可以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办法来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使用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垂钓;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
提醒广大垂钓爱好者:要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垂钓、文明垂钓,同时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立即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保护水域、沿岸生态环境。
2024年7月31日晚上,当事三人在雅安市雨城区望鱼镇溪口河(小地名鱼洞子)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捕捞工具(电瓶和连接线尾。
经对捕捞的渔获物价值和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三人捕捞的渔获物重3.005千克,渔获物价值共480.8元,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为15866.4元。
在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三人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十年禁渔有关政策宣讲,当事三人表示积极努力配合接受处罚,并于2024年8月23日在望鱼镇投放了16000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至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电鱼的作业方式是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是明令禁止使用的一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该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还会威胁到水生生物的生存和水域环境的平衡。
当事人唐某某在青衣江流域桃花岛河边使用渔网(掩罩)网鱼,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当场挡获,查获掩罩1副、渔获物(齐口裂腹鱼)1尾。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唐某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84元。
当事人罗某某和吕某某在青衣江流域大唐电站大坝河边使用竹竿和滚筒钩鱼(俗称“刷白钩”),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挡获,查获竹竿2根、滚筒2个、渔获物(齐口裂腹鱼)5尾。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罗某某和吕某某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2600元。
当事人赵某某在青衣江流域草坝镇河段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俗称“拦河网”)进行捕捞,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查获渔网2副渔、涉渔“三无船舶”1艘、渔获物4尾,经移送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赵某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75.4元。
当事人李某、刘某和刘某某三人在晏场镇许桥村天然水域河道内使用禁用渔具投射叉刺耙刺(钢制鱼叉)进行捕捞,被晏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查获投射叉刺耙刺2把、探照灯3个、竹篮2个、渔获物32尾。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李某、刘某和刘某某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20.97元。
当事人罗某青衣江流域南一路河边钓鱼,被河北派出所和特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查获鱼竿2根、渔获物1尾,经线索移交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对罗某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
此外,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违规垂钓集中整治过程中,对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游钓的7名人员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