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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 2025-05-12 20:28:36  来源:开云网站马德里竞技赞助商 浏览量: 1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销售的自身生产的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农产品,无需缴纳增值税。

  2.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农药、化肥、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为农业生产降低成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蔬菜、谷物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药用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及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产生的利润,免收所得税。

  1.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水利基金政策。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水利基金,以支持小企业发展。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3.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于涉及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发票,实施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特色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未被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目前,仅初级农产品享受免税,对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措施较为有限,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发展和农业整体效益的提升。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一些处于模糊地带的经营主体难以确定是不是能享受税收优惠。例如,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在开发票时,即使享受优惠,仍需缴纳1%的增值税,这对小农户构成了一定负担。

  1.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足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要求。例如,会计账簿不完整、财务报表不规范等问题,阻碍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较为复杂,需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成本和难度。

  目前,在安徽个税系统中,家庭农场产生的利润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做申报,并简单地归类于“个人所得”,需按利润的20%征税,未能享受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

  1.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二次分红,即剩余盈余返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农业的利润空间小,且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农民增收不易,对于农民来说,增收少了,会直接打击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对于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农机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飞防、植保、机耕、旋田等,现行税收减免政策还没有覆盖到新型农业服务领域。

  3.安徽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政策规定还不够具体。目前,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相关税收方面,已有全国性政策规定,不少省份也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例如,浙江省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和江西省对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5~10年。但安徽省在落实过程中还缺乏细化措施,优惠政策落实有难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成本方面依然面临较大压力。

  1.将税收优惠扩展至农产品深加工领域,通过给予特殊的比例的减免税优惠,鼓励公司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促进产业链延伸和附加值提升。例如,设立专项基金或税收返还政策,支持深加工企业研发技术和市场拓展。

  2.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标准,确保处于模糊地带的经营主体能够明确是不是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税务部门优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网上申报、审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2.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支持,提高其财务管理上的水准,使其更好地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要求。例如,天长市创新搭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管理服务平台,为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财务代理服务,已有426家经营主体委托开展代理记账,近一年已为50家经营主体顺利申报自产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家庭农场的所得,应区别于个人所得,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政策,如降低税率或采用累进税率制度,也可以对家庭农场的利润进行分类,对于自产农产品所得实施免税或低税率,同时提供税收筹划指导,帮助农场主合理避税。

  1.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的二次分红(剩余盈余返还),在个税申报时,可适当增加免税项。

  2.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制定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飞防、植保、机耕、旋田等服务的收入实施免税或减税;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纳入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范围;简化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所涉及的税收申报程序,减少烦琐的手续和证明材料,降低合作社的税收合规成本。

  3.制定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落实细化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学习参照其他省份经验做法,根据安徽省情,进一步细化相应的政策举措,明确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