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海洋行政主任部门“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的职责,有序实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下列行为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向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 (一)为控制、减轻、清除生态损害而产生的处置措施费用,以及由处置措施产生的次生污染损害消除费用; (二)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环境容量(海域纳污能力)等恢复到原有状态期间的损失费用; (三)为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监测、评估以及专业咨询的合理费用; (四)修复受损海洋生态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研究、制订修复技术方案等合理费用;如受损海洋生态没办法恢复至原有状态,则计算为重建有关替代ECO的合理费用; 地方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的分工,由省级海洋行政主任部门规定。地方管理海域内跨省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地方管理海域以外国家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同一事件造成前两款规定海域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由所在海区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承办。 第五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应与环保、海事、渔业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建立海洋生态损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索赔工作的全面、科学、合理。 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发现海洋生态损害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通报后,经初步评估认为需依照本办法进行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技术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做评估,确定索赔金额。 第七条 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应当按照相应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八条 海洋行政主任部门需为提供有关的资料的单位保守在调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应根据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结果,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发送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函。索赔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条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对索赔要求无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责任者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对索赔要求提出异议,承办部门应及时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索赔过程中,承办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海洋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要求,不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部门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 第十四条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工作相关信息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要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赔偿金应依照国家财政有关法规来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定。 ××海洋(与渔业)厅(局)/国家海洋局×海分局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函(样式) 导致 海域海洋生态严重破坏,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的规定及《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指南》,根据×××单位 年 月 日评估结果,拟对你单位(个人)索赔人民币 元整(¥ )。 请你单位(个人)在收到本索赔函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我局联系赔偿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赔偿责任。 如逾期未得到你单位(个人)回复,我局将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你单位(个人)履行赔偿责任。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