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运用办理办法》于2010年2月26日经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标准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的运用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海洋行政处分施行办法》、《国家海洋局机关印章保管运用规则》等规则,结合作业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国家海洋局名义施行海洋行政处分权的海监安排(以下简称海监安排)运用处分专用章的,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担任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的监督办理,具体作业由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安排施行。 海区分局担任本辖区内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的监督办理,具体作业由海区分局法制作业安排承当。 第五条海监安排应依据现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在国家海洋局托付权限范围内运用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 第六条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只能在国家海洋局行政处分法令文书中运用。不以国家海洋局名义施行行政处分,不得运用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 海区海监总队、海区海监支队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保管人员状况应当报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法制安排存案。 印章运用挂号应当包括案子承办部分、事由、经办人、审阅人、同意人、时刻、份数等内容。 印章保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可经本单位担任人同意,指定暂时印章保管人。 特殊状况需要在空白法令文书上加盖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的,应当事前经本单位担任人同意,并挂号空白法令文书的用处、编号、数量、领用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产生印章丢失或损坏的,保管印章的海监安排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国家海洋局陈述。 第十四条海区海监总队、海区海监支队应当定时向所属的海区分局法制安排陈述行政处分专用章的运用办理状况。 第十五条海区分局法制安排应当定时安排对辖区内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准则建造状况、台账树立及施行状况做查看,定时向国家海洋局陈述。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海洋局回收其托付的海洋行政处分权时,应当一起回收海洋行政处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