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国食物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损害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典型事例。该事例共4件,其间事例二《顾某国不合法经营、潘某栋等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案——不合法屠宰和出售生猪,检出“瘦肉精”》,是我省法院当选的事例。 该案提示很多购买的人,要从正规的商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需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查验、检疫合格标识。 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顾某国购入未经查验、检疫的生猪,并违背国家规则,在家中私设屠宰场,不合法从事生猪屠宰、出售活动,不合法经营数额102万余元,违法来得到的数额9万余元。其间,2022年7月5日至6日,顾某国分两次将不合法屠宰的两端生猪出售给被告人潘某栋,出售金额合计7480元。潘某栋将从顾某国处购买的猪肉部分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卫,部分面向社会出售,出售金额合计7820.44元。李某卫将从潘某栋处购买的猪肉在其门市进行出售,出售金额合计2065元。 经河北省食物查验研究院等部分查验,从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处抄获的猪肉中均检出沙丁胺醇成分。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别离以不合法经营罪、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对被告人顾某国、潘某栋、李某卫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 泊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定被告人顾某国违背国家规则,未经许可私设屠宰场,不合法从事生猪屠宰、出售经营活动,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经营罪;被告人潘某栋、李某卫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的食物而出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登报抱歉,潘某栋、李某卫还付出惩罚性赔偿金,能够从轻处分。顺便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现已法院调停结案。据此,以不合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顾某国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别离判处被告人潘某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卫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制止潘某栋、李某卫在缓刑期间从事猪肉出售活动。 沙丁胺醇是“瘦肉精”的一种。农业乡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物动物中制止运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列出的“β-类及其盐、脂”,便是指“瘦肉精”类物质。涉“瘦肉精”违法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养殖户法治观念单薄,为逐利逼上梁山,另一方面,也与畜禽不合法屠宰、出售脱离监管严密相关。本案便是一同不法分子私设屠宰场不合法屠宰并出售未经查验、检疫的生猪,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商场的典型案子。司法机关不仅对出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潘某栋、李某卫科罪处分,还以不合法经营罪对不合法屠宰和出售未经查验、检疫的生猪的顾某国科罪处分,有用冲击了有毒、有害食物流入商场的源头。依据“两高”《关于处理损害食物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的规则,潘某栋、李某卫长时间从事猪肉经营活动,不依法实行食物安全保证责任,从私家屠宰点违法购买无查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肉对外出售牟利,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商场,依法确定该二人具有片面明知。本案也提示很多购买的人,要从正规的商场和途径购买畜禽肉类及其制品,还需要注意查验相关肉类是否有查验、检疫合格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