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网站马德里竞技赞助商0591- 62760999
产品中心

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开云网站马德里竞技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5-03-24 20:19:57

  5.卢某某二级船长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渔业船员证书。

  6.李某某三级轮机长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李某某持有三级轮机长渔业船员证书。

  7.李某某普通船员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李某某持有普通船员渔业船员证书。

  8.卢某某普通船员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卢某某持有普通船员渔业船员证书。

  9.桂北渔10177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渔船船号为桂北渔10177,船主是卢某某,材质为木质,船长25.79米,型宽5.8米,主机1台,功率135千瓦,作业类型拖网,作业场所C3渔区。

  10.《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复印件1份:证明24米≤船长36米,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二级船长、助理船副各1名,主机功率在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三级轮机长1名。持有高等级职级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该船登记船长25.79米,主机功率135千瓦,依规定,该船的最低配员为二级船长、助理船副、三级轮机长各1名。被查获时船上共有4人,其中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李某某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李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卢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因此该船缺少1名助理船副。

  11.当事人卢某某桂北渔10177渔船被查获时的位置图:证明了卢某某的桂北渔10177渔船和卢某某的桂北渔58106船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被查获时的位置位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范围内。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份(含附件:现场检查照片说明、网目尺寸测量记录表):证明了当事人的桂北渔10177渔船和桂北渔58106渔船在被查获时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事实,桂北渔58106船在该船的左舷约30米位置;证明了被查获时两艘船共有拖网2张,其中1张备用,1张正在进行拖网作业使用中;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该船驾驶室的卫导进行拍照取证时,卫导显示的位置是21°31.321′N108°54.802′E,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17时55分,该船北斗设备开机正常显示;证明了作业用的拖网收回到桂北渔10177船上后网囊掉落有捕捞的少许渔获物小杂鱼,具体种类不详,渔船冷藏舱内有用渔托装盛的冰冻渔获物;证明了渔船上共有4名船员,其中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李某某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李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卢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证明了该船及与其对拖船桂北渔58106船上都未找到已收回的作业用的拖网,据卢某某讲因收回来的拖网破损严重,没有使用价值,其就将渔网丢海里了,渔网丢入海中的具置不清楚;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由两船作业共同使用的放置在桂北渔58106渔船上的备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俗称底拖网)最小网目尺寸做测量检查的过程,经测量该网最小网目平均尺寸为42.05mm。

  2.称重现场笔录1份(含附件:称重现场照片说明):证明了执法人员对桂北渔58106和桂北渔10177渔船上渔获物称重的过程,渔获物杂鱼净重6000千克,腊鱼和鲫鱼净重92.45千克,渔获物总重6092.45千克。

  3.渔获物变卖情况笔录1份:证明了组织渔获物变卖过程,杂鱼单价1.2元/千克,腊鱼和鲫鱼单价3元/千克,总价为6000千克×1.2元/千克+92.4千克×3元/千克=7477.35元。

  卢某某《询问笔录》2份:证明9月13日卢某某的桂北渔10177渔船和卢某某的桂北渔58106船被查获时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事实;证明了两艘船上的渔获物都是于9月12日晚两船出海一起在冠头岭附近海域对拖捕捞所获;证明了桂北渔10177渔船有船员4名,其中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李某某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李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卢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证明了卢某某在被查获后,执法人员已告知其必须保存好网具,也知道执法人员已对收回的作业网具进行拍照检查,但是其还是在与卢某某商量后在回北海的路上将作业网具丢入海。

  1.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该船船主是卢某某,与桂北渔10177渔船进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是桂北渔58106船;证明了被查获时桂北渔10177渔船和桂北渔58106船已下网,准备开始拖网作业;证明了该船本次出海过程;证明了两艘船上的渔获物都是于9月12日两船出海一起对拖捕捞的;证明了桂北渔10177渔船有船员4名,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李某某持有三级轮机长证书,其他2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

  2.李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是卢某某雇请的,与桂北渔10177渔船进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是桂北渔58106船;证明了被查获时桂北渔10177渔船和桂北渔58106船已下网,准备开始拖网作业;证明了该船本次出海过程;证明了两艘船上的渔获物都是于9月12日两船出海一起对拖捕捞的;证明了桂北渔10177渔船有船员4名,李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证明了卢某某在被查获后,执法人员已告知必须保存好网具,但是卢某某还是在回北海的路上将作业网具丢入海。

  3.卢某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其是卢某某雇请的,与桂北渔10177渔船进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是桂北渔58106船;证明了被查获时该船上的渔获物都是于9月12日两船出海一起对拖捕捞的;证明了桂北渔10177渔船有船员4名,卢某某持有二级船长证书,卢某某持有普通船员证书。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和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4〕1-1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卢某某驾驶桂北渔10177渔船和卢某某驾驶桂北渔58106渔船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且违法捕捞渔获物总重6092.45千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一节第1条第(2)项按很严重程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又鉴于当事人在被查获后将作业使用网具丢入海中,存在逃避检查的情形,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因此,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卢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卢某某与卢某某共同违法所得渔获物杂鱼6000千克,腊鱼和鲫鱼共92.45千克﹝经变卖共获得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叁角伍分(¥7477.35元)﹞。

  当事人卢某某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且缺少1名助理船副职务船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章第五节第67条按较轻程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又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卢某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卢某某与卢某某共同违法所得渔获物杂鱼6000千克,腊鱼和鲫鱼共92.45千克﹝经变卖共获得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叁角伍分(¥7477.3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开户名: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帐号:076659。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北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七条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能够准确的通过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四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