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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来源:开云网站马德里竞技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08-24 16:3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别的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规划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别的地方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自身的需求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百分之六十的,应当视为荒芜。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东经一百一十二度以东之八十米等深线、东经一百一十二度以西之一百米等深线。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一定要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近海捕捞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原字左边为一“舟”,右边为一“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的方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做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视测定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可以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赔偿。第六章罚则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原字左边为一“舟”,右边为一“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细则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保护的方法,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